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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这些费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哦!

2017-12-07 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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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编发现有不少纳税人对进项税额抵扣心存疑问,搞不明白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今天,小编通过案例来给大家详细说说~


案例一

某出口公司主要从事鞋类产品出口销售业务,兼有部分网上销售业务。经核查,发现该公司将税率为6%的货代费用进项发票税额进行抵扣,同时存在将外销收入的税务代理服务费进项发票税额进行抵扣。


该公司发生的货代费用和税务代理服务费属于外销免税销售支付的费用,其出口免税相应发生的费用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政 策 链 接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政 策 链 接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二

某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屋建筑等建筑服务。经核查,发现该公司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2017年上半年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50万元。


该公司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政 策 链 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九条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税 务 处 理


上面说的这些,大家记住了吗?最后再说说如果发生这样的情况,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政 策 链 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除外),应当将该项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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